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黄贤霖:
本院在执行(2019)琼9022执263号,申请执行人郑先锋与被执行人黄贤霖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琼9022执263号、之一、之二执行裁定书、结案通知书。公告内容如下:
一、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贤霖名下账户存款人民币100元,冻结期限为1年;
二、将被执行人黄贤霖名下位于屯昌县屯城镇横岭三里七号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屯国用(2005)第13-00182号,土地四至为:东至横岭三里八号宅基地、南至横岭三里路、西至张昌煌宅基地(六号)、北至横岭四里路]过户到申请执行人郑先锋名下;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黄贤霖账户存款人民币100元的冻结;
四、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将位于屯昌县屯城镇横岭三里七号的土地使用权办理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郑先锋名下,案件执行费100元已缴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