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2民初1046号
原告:海南屯昌鸿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大同桥东侧粉磨站综合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保河,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皓,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陕西建工集团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东路33号。
法定代表:李继涛,董事长。
被告:焦保珍,女,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郊区宜人路6号龙瑞三区16栋1门202号。
原告海南屯昌鸿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焦保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3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〇〇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南屯昌鸿启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86.79元,减半收取2643.4元,由原告海南屯昌鸿启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2643.4元。
审 判 长 陈 政
人民陪审员 黄昌辉
人民陪审员 王取云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亚妹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