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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琼华、周玉婷等与屯昌协和医院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10-2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2执353号
申请执行人:金琼华,女,196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申请执行人:周玉婷,女,198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申请执行人:周梦龙,男,198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屯昌协和医院,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环东一路。
法定代表人:林亮锋,屯昌协和医院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琼9022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金琼华、周玉婷、周梦龙与被执行人屯昌协和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屯昌协和医院应当向申请执行人金琼华、周玉婷、周梦龙赔偿人民币246821.5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3602.32元。但被执行人屯昌协和医院在期限内未履行。
经查,被执行人屯昌协和医院有存款账户,依法应予冻结、划〇σ猿セ贡景盖房睢R勒铡吨谢〇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屯昌协和医院账户存款人民币250423.88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邱英富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岑珑娇
书 记 员 吴淑威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