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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建忠与许银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10-24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2执32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姜建忠,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
被执行人:许银,女,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建忠与被执行人许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琼9022民初6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许银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姜建忠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2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3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姜建忠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姜建忠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执行请求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可以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为二年,自终结执行之日起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屯昌县人民法院(2019)琼9022执3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邱英富
审 判 员 蔡预红
审 判 员 陈培师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岑珑娇
书 记 员 许 盈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能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