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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宏强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10-29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2执301号之一
权利人:海南珠江格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万昌金,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永金,该公司财务支援中心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吴宏强,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租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本院在执行权利人海南珠江格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宏强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琼9022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9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吴宏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报告其近一年的财产情况,向权利人海南珠江格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退还人民币549973元。但被执行人吴宏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吴宏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吴宏强的公积金人民币2434.72元,该款项已退还给权利人海南珠江格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宏强尚欠547538.28元未退还给权利人海南珠江格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以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财产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吴宏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多次查询,同时通过线下传统调查、实地走访、村委会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等其他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吴宏强名下银行存款仅百余元,不具备强制扣划价值,本院已对其银行账户在债务范围内进行了额度冻结。另查明,被执行人吴宏强与他人共有位于海口市××区民委员会富屋经济合作社的集体批准拨用宅基地,使用权证为海口市集用(2011)第XXXXXX号,本院已向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协助查封材料,对上述不动产进行了查封,但暂不能对该共有土地进行处置。被执行人吴宏强名下已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权利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和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权利人海南珠江格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听取其意见,权利人海南珠江格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权利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权利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预红
审 判 员 陈培师
审 判 员 黎家雄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岑珑娇
书 记 员 许 盈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