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琼9022行初27号
原告:高永来,女,198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枫木镇南挽村委会南挽下村6队,住海南省屯昌县。
委托代理人:陈昌毅,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屯昌县公安局枫木派出所,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G224(海榆中线)。
负责人:唐胜德。
第三人:王卫柳,男,1980年1月5日出生,住海南省屯昌县枫木镇南挽村委会南挽下村6队38号,住海南省屯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永来诉被告屯昌县公安局枫木派出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高永来于2019年9月19日以被告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永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永来负担。
审 判 长 邓贤毅
人民陪审员 曾垂枢
人民陪审员 王太和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符琼方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〇氤匪叩模〇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