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2民初1258号
原告:林琼汉,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
被告:上海喔能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宣春路182号1幢二屋228室。
法定代表人:魏亮,执行董事。
原告林琼汉与被告上海喔能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林琼汉于2019年10月8日以被告已将全部货款退还给原告的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琼汉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琼汉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林琼汉负担。
审判员 邓贤毅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符琼方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