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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屯昌县支行与邢福岛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10-18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2执2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屯昌县支行,住所地屯昌县屯城镇昌盛路158号。
负责人:华景胜,行长。
被执行人:邢福岛,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屯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屯昌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邢福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琼9022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邢福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邢福岛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屯昌县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7998.75元及利息2136.89元(暂计至2015年1月13日)、律师费2000元、差旅费600元和公告费26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94.93元,共计人民币13090.57元。被执行人邢福岛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邢福岛的银行存款、公积金、机动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邢福岛账户存款人民币15000元,实际扣划被执行人邢福岛账户存款人民币4643元,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邢福岛其〇〇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邢福岛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邢福岛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屯昌县支行享的权利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邢福岛账户存款人民币4643元,用于缴交执行费人民币94.93元、诉讼费103.39元(另一执行案件),退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屯昌县支行4444.68元。被执行人邢福岛应继续偿还人民币8550.96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1月13日)。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邢福岛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屯昌县支行,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屯昌县支行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屯昌县支行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〇毙〇期间的限制。
审核:陈培师撰稿:邱英富校对:吴淑威印刷:吴淑威
屯昌县人民法院2019年10月18日印制
(共印4份)
{文书日期}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