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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屯昌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佩筠、宋佩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10-23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2民初1104号
原告:海南屯昌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屯郊省道303侧(美林湖国际社区6A楼1层)。
法定代表人:金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雷,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宋佩筠,1974年7月22日出生。
被告:宋佩文,1976年2月5日出生。
原告海南屯昌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宋佩筠、宋佩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2日以被告宋佩筠、宋佩文已支付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南屯昌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海南屯〇〇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政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亚妹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