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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黑金钢钻井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与黎海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10-2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2民初1112号
原告:海南黑金钢钻井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昌盛一路西后侧知青里26号。
法定代表人:陈锦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庆良,屯昌县城南法律事务所副主任。
被告:黎海兴,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原告海南黑金钢钻井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黎海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海南黑金钢钻井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黑金钢钻井水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2.19元,由原告海南黑金钢钻井水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清贵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林道儒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