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罗国文:
本院在执行(2019)琼9022执349号,申请执行人林爱香与被执行人罗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传票、(2019)琼9022执349号执行裁定书。公告内容如下:
一、向申请执行人林爱香偿还借款人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2月12日起以3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24%年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从2018年2月20日起以2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24%年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负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931.97元;
四、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国文名下账户存款人民币69730.27元,冻结期限为1年。
五、传唤被执行人罗国文于2019年10月25日到屯昌县人民法院进行调查、询问履行能力及方案。
开户银行:海南屯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账户名称:屯昌县人民法院
账 号:1010869690002108
行 号:402641010010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