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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9022执349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10-16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罗国文:

本院在执行(2019)琼9022执349号,申请执行人林爱香与被执行人罗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传票、(2019)琼9022执349号执行裁定书。公告内容如下:

一、向申请执行人林爱香偿还借款人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2月12日起以3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24%年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从2018年2月20日起以2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24%年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负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931.97元;

四、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国文名下账户存款人民币69730.27元,冻结期限为1年

五、传唤被执行人罗国文于2019年10月25日到屯昌县人民法院进行调查、询问履行能力及方案。



开户银行:海南屯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账户名称:屯昌县人民法院

账  号:1010869690002108

号:402641010010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十六


来源:屯昌法院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