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2民初864号之一
原告:海南屯昌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屯郊省道303侧(美林湖国际社区6A楼1层)。
法定代表人:金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雷,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太玉,女,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系海南屯昌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
被告:代立,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琢州市。
原告海南屯昌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代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海南屯昌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〇婧D贤筒〇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海南屯昌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清贵
人民陪审员 彭 晓
人民陪审员 黎钦勋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道儒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