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县人民法院文书签发稿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2执2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屯昌县人民法院,屯昌县屯城镇兴业横路5号。
被执行人:符弟,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琼9022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9年8月6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符弟追缴罚金。根据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被执行人符弟应当缴交罚金人
民币5000元。本院于2019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符弟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本院缴交罚金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符弟在期限内未履行缴交罚金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符弟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符弟的银行存款100.61元,该款项已上缴国库支付部分罚金。被执行人符弟尚欠罚金4899.39元未缴交。
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以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财产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符弟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多次查询,同时通过线下传统调查、实地走访、村委会〇鞑榈确绞剑〇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等其他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符第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罚金应当及时、足额追缴。但本案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符弟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可依
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全部缴纳的,本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将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书记员王会庄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核:陈培师撰稿:蔡预红校对:许盈印刷:许盈
屯昌县人民法院2019年10月25日印制
(共印5份)
{文书日期}
书记员 王会庄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