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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柳一与陈明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10-17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2民初873号
原告:杨柳一,女,汉族,1982年10月28日出生,住所地:海口市。
被告:陈明师,男,汉族,1986年8月12日出生,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
原告杨柳一与被告陈明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杨柳一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柳一撤诉。
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计142.5元,由原告杨柳一负担。
审 判 长 王庆祥
人民陪审员 郑圣超
人民陪审员 郑元福
二O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馨心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