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何开群与江元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9-10-08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琼9022民初910号
原告:何开群,男,198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屯昌县。
被告:江元强,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屯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树寰,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婧,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开群与被告江元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开群、被告江元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树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开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江元强系我的同学,且又是多年相交的朋友。2013年下半年,他以垫付资金为由,先后两次和我借现金25000元,加上我长期以来给他的费用和在海口追款期间的花费合计30000元。借款时,被告说如果没有钱还款,可以用房产贷款或者卖掉小汽车还款。后经了解,房产证是他继母的,小汽车是汽运公司的。还款时间到期后,我多次找其还钱,可他都是一次一次地往后承诺,却一次也没有兑现。现在被告人去楼空,手机也关了,小车也开溜了。害得我钱也收不〇兀〇工也无心干,只好和多年要好的朋友“对簿公堂”,恳请法院能帮忙追回借款。
被告江元强辩称,被告已还了借款28000元,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欠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的事实;2.释放证明书;3.《刑事判决书》,证据2、3共同证明原告因自身原因没有办法来法院起诉,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如下:中国光大银行对私活期账户对账单,证明被告已经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共计还款28000元。
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3经本庭核对,来源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上的陈述意见,本院认定本案如下事实:原告何开群和被告江元强系多年相交的朋友,2013年下半年,被告江元强以垫付资金为由,先后两次向原告借款25000元,加上长期以来给被告的费用,共计30000元。被告江元强于2014年4月14日向被告何开群写下欠条:“本人江元强因欠何开群人民币3万元整(大写:叁万元整),从2014年6月份起每月还款2000元整(大写:贰仟元整)到2015年5月1日前必须全部还清,如若未能及时还清造成的催款费用与法律责任由江元强本人承担。”被告从2015年5月19日至2015年9月16日分别5次向被告还款28000元。原告以被告还款的28000元为另一案件的70000元为由,被告分文未还,于2019年7月16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尽快偿还30000元的借款,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二是原告请求被告偿还30000元的借款是否有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被告于2014年4月14日向原告写下欠条,承诺2015年5月1日前全部还清。此后被告于2015年5月19至2015年9月16日向原告偿还了28000元的借款,即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已于2017年9月17届满。针对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本院认为,原告于2018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该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亦无法采纳。而原告于2019年7月16日才向法院起诉,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因此,原告的起诉,被告抗辩为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成立,本院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予以支持。
2原告请求被告偿还30000元的借款是否可支持。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所以原告要求被告偿还30000元的借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而被告于2015年5月19至2015年9月16日向原告偿还了28000元的借款,实际上被告只欠原告2000元。因此,原告要求偿还30000元(实际上30000元-28000元),实为2000元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何开群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何开群负担;保全费用320元,由原告何开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学富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林明霄
书 记 员 钟庆娟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