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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9022执恢127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10-29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江元强:

本院在执行(2019)琼9022执恢127号,申请执行人何开群与被执行人江元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传票、(2019)琼9022执恢127号执行裁定书。公告内容如下:

一、向申请执行人何开群支付欠款人民币64700元

二、负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950元;

三、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元强名下账户存款人民币65650元,冻结期限为1年;

四、传唤被执行人江元强于2019年11月8日到屯昌县人民法院进行调查、询问履行能力及方案。



开户银行:海南屯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账户名称:屯昌县人民法院

账  号:1010869690002114

号:402641010010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二十九


来源:屯昌法院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