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江元强:
本院在执行(2019)琼9022执恢127号,申请执行人何开群与被执行人江元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传票、(2019)琼9022执恢127号执行裁定书。公告内容如下:
一、向申请执行人何开群支付欠款人民币64700元;
二、负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950元;
三、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元强名下账户存款人民币65650元,冻结期限为1年;
四、传唤被执行人江元强于2019年11月8日到屯昌县人民法院进行调查、询问履行能力及方案。
开户银行:海南屯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账户名称:屯昌县人民法院
账 号:1010869690002114
行 号:402641010010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