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邝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9-10-19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琼9022民特444号
申请人:邝某,男,200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邝家馨,男,198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屯昌县。
申请人邝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邝某称,被申请人召海莲与申请人是母子关系,被申请人召海莲患有严重精神病,于2013年6月20日离家出走,经多方多次寻找仍下落不明,至今已经五年多。为此,依据法律规定,特向法院请求:宣告召海莲死亡。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召海莲,女,1978年10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海南省××屯,原住屯昌县枫木镇岭仔村委会岭仔村四队,系申请人邝某的母亲。召海莲于2013年6月20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申请人邝某申请宣告召海莲死亡后,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召海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召海莲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召海莲与申请人邝某是母子关系,双方关系为直系亲属,属利害关系人。召海莲于2013年6月20日离家出走后去向不明,至今未与申请人及家人取得联系。现召海莲下落不明五年多,申请人邝某申请宣告召海莲死亡的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召海莲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陈学富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林明霄
书 记 员 钟庆娟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