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2民初1126号
原告:海南屯昌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屯郊省道303侧(美林湖国际社区6A楼1层)。
法定代表人:金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雷,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郭颖秋,女,195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
原告海南屯昌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建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海南屯昌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屯昌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海南屯昌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〇〇
审判员 吴清贵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道儒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