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2执316号之二
移送执行机关:屯昌县人民法院,屯昌县屯城镇兴业横路5号。
被执行人:冯全,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屯昌县。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冯全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罚金刑部分中,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的(2019)琼9022执31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冯全名下的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并查封被执行人冯全名下车牌号为×××的铃木牌车辆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现因被执行人冯全主动向国库缴交罚金50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法冻结、查封的被执行人冯全账户存款、车辆应予以解除冻结、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解除对被执行人冯全账户存款5000元的冻结;
2解除对被执行人冯全名下车牌号为×××铃木牌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蔡预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岑珑娇
书 记 员 王会庄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