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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屯昌辰鸿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与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11-2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2民初727号
原告:海南屯昌辰鸿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坡心镇加买村。
法定代表人:许铭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有勇,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海南省屯昌县。该公司销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武,屯昌县城南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97号置盛西苑A-15A、15B房。
法定代表人:刘选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汇强,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莎莎,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海南屯昌辰鸿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8日以该案情复杂且诉前准备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南屯昌辰鸿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92.11元,减半收取6246.05元,由原告海南屯昌辰鸿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政
人民陪审员 冯桂杰
人民陪审员 彭 晓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亚妹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