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琼9022民初640号
范士光:
本院受理屯昌民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范士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住址不明,本院无法进行送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琼9022民初64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屯昌民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屯昌民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