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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昌梧与屯昌兴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11-0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2执3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罗昌梧,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屯昌县。
被执行人:屯昌兴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屯昌县西昌镇大颜村88号。
法定代表人:莫丽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杰,海南以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昌梧与被执行人屯昌兴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屯昌兴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存款账户。现因申请执行人罗昌梧和被执行人屯昌兴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提交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法冻结的被执行人屯昌兴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账户存款应予以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屯昌兴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账户存款24258.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蔡预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岑珑娇
书 记 员 许 盈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