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2执3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陶世容,女,195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屯昌县。
被执行人:海南美丰不动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
法定代表人:马进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琼9022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陶世容与被执行人海南美丰不动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海南美丰不动产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陶世容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2998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349.78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以本案标的额人民币30334.78元为限对被执行人海南美丰不动产有限公司账户进行了额度冻结,但未实际冻结到存款。
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陶世容于2019年11月26日申请撤销强制执行,冻结的被执行人海南美丰不动产有限公司的存款账户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海南美丰不动产有限公司账户存款人民币30334.7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蔡预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岑珑娇
书 记 员 王会庄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