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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屯昌华鼎置业有限公司与海南珠江格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11-0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2民初1284号
原告:海南屯昌华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环东二路与建文路交汇处新天地豪园A-b-08号。
法定代表人:汪能学,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马月秋,该公司职工。
被告:海南珠江格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世贸西路6号诚田国际商务大厦22层BC座。
法定代表人:万昌金,该公司总经理。
海南屯昌华鼎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珠江格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修理、重做、更换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原告海南屯昌华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海南屯昌华鼎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珠江格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修理、重做、更换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已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各方当事人,由于被告海南珠江格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退还保证金义务,原告海南屯昌华鼎置业有限公司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屯昌华鼎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海南屯昌华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宁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陈茜茜
书 记 员 王小倩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