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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寿轩与屯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11-07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琼9022行初15号
原告:黄寿轩,男,194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琼海市。
委托代理人:王康忠,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道亮,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屯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屯昌县屯城镇环东一路。
法定代表人:邢范,局长。
委托代理人:曾垂枢,屯昌县不动产登记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程晓东,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育明,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委托代理人:黄文武,屯昌县城南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黎继伟,海南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寿轩诉被告屯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人李育明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黄寿轩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寿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寿轩负担。
审 判 长 邓贤毅
人民陪审员 刘家瑜
人民陪审员 王 婵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 助理 林明霄
书 记 员 符琼方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