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2执29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曹云,女,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屯昌县。
被执行人:陈金江,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屯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云与被执行人陈金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琼9022民初8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陈金江发出执行通知书,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责令被执行人陈金江向申请执行人曹云支付欠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18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77元。被执行人陈金江未主动履行生效调解所书确定的偿还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陈金江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金江账户存款人民币11877元,但未实际冻结、扣划到款项;裁定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金江名下车牌号为×××隆鑫牌车辆一辆(车辆类型M14、车辆识别代号023153)和车牌号为×××本田牌车辆一辆(车辆类型M21、车辆识别代号042441),但未能实际扣押;对被执行人陈金江居住地点进行搜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陈金江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陈金江〇⒊鱿拗葡〇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曹云享有的权利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陈金江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曹云,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曹云的意见。虽然申请执行人曹云不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但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陈金江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核:王之撰稿:邱英富校对:吴淑威印刷:吴淑威
屯昌县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1日印制
(共印3份)
{文书日期}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