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琼9022刑初198号
公诉机关屯昌县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官叶红枫。
被告人陈桂平,女,1965年2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文盲,农民,海南省屯昌县人,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屯昌县。因本案于2019年8月14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屯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23日被屯昌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11月14日经屯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指定辩护人王思杰,海南以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懋佳,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海南省屯昌县人,户籍所在地屯昌县,现住海南省屯昌县。因本案于2019年8月14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屯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23日被屯昌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11月14日经屯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指定辩护人李靖,海南至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桂平、王懋佳与陈某甲、陈某乙对屯昌县南吕镇鹿寨村委会国栋坡村〇肫滦恼蚬乩蚀逦〇会三宿村交界处园地的权属存有纠纷,2017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桂平看见有槟榔树种植在该园地上,遂回家告知被告人王懋佳。被告人王懋佳得知后指使被告人陈桂平去该园地把槟榔树挖掉,被告人陈桂平持锄头到园地将槟榔树挖掉。2017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桂平发现该园地又种植上槟榔树后将此事告诉被告人王懋佳,被告人王懋佳再次指使被告人陈桂平持锄头到园地将槟榔树挖掉,被告人陈桂平两次共挖掉300株槟榔树。经屯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确定被毁坏的300株槟榔树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2558元。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陈桂平、王懋佳的家人赔偿人民币6000元给陈某甲、陈某乙,陈某甲、陈某乙对被告人陈桂平、王懋佳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桂平、王懋佳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被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1255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建议分别对被告人陈桂平、王懋佳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桂平、王懋佳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被告人陈桂平、王懋佳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桂平、王懋佳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罪名成立,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应依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节确定。被告人陈桂平、王懋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二人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桂平、王懋佳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扣押在案的锄头一把,属被告人陈桂平使用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桂平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懋佳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扣押在案的锄头一把,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王大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冰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