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琼9022刑初188号
公诉机关屯昌县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官王秋霞。
被告人谢家强,男,1992年12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海南省屯昌县人,住海南省屯昌县。因本案于2019年8月15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屯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被屯昌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屯昌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冯传财,海南吾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7月11日21时许,谢家强、唐某、王某在从海口回来屯昌的路上时,王某因毒瘾犯了,便提议购买毒品来吸食,被告人谢家强便通过微信语音通话联系“小孩旺”(陈某),后谢家强到屯昌县屯城镇东风小区门口“遇见”音乐餐厅门口处与陈某商定好毒品“茶”(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甲卡西酮成份)的价格为人民币600元一包后,被告人谢家强联系吸毒人员王某询问需要多少量的毒品,王某表示需要2包毒品“茶”并将购买毒品的毒资人民币1200元以微信转账的形式转给被告人谢家强,被告人谢家强收到毒资后以扫描陈某提供的二维码付款的形式将毒资转给了陈某,陈某微信收到毒资后叫被告人谢家强在屯昌县屯城镇新建一路华盛广场对面停海口黑车处进行毒品交易,被告人谢家强拿到××屯内的一电脑桌处给吸毒人员王某,王某拿到毒品“茶”后就用购买来的毒品与饮料〇Х然旌显谝黄鹨【〇后吸食。经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对吸毒人员王某的毛发进行鉴定,检验出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甲卡西酮成份。
2019年8月14日13时许,屯昌县公安局民警根据情报线索在××屯大厅内抓获贩卖毒品被告人谢家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家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将毒品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谢家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谢家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应依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节确定。被告人谢家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能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品牌:三星;型号:GaLaxyS10(SM-G9730),绿色,IMEI1:351922100876911;IMEI2:351923100876919),属被告人谢家强贩毒时使用的联系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家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2020年7月14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2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欧雪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〇姆缸锵右扇恕⒈桓嫒撕驼〇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