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琼9022民初1205号
原告:吴某,女,198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被告:廖某,男,198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屯昌县。
原告吴某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被告廖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女儿廖娜归原告抚养;3.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1年认识,2012年结婚,当时我不顾家人的反对和被告走到一起。2013年生下女儿,被告经常外出偷情,去包房,我蒙了,打电话问被告,被告不理我,还打我,为了女儿,我原谅了被告。但被告还是没有改变。2018年8月21日下午4时多,本人亲眼看见他带一个女的一起进去府城文庄路富友旅馆开了208号房,我还敲门看见他和那个女的,那天我还报了警。过后不久我们经常吵架,而被告经常夜不归宿,没有改变的心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时,被告承诺保证不再带小三,努力工作养家养小孩,不再打老婆,但被告一件事都没有能够做到。2019年7月23日,原、被告一起去工厂工作,上几天班又争吵,被告暴打原告全身,我说合不来就离婚,被告竟然开口向我要十万八万才同意离婚,我没钱,不得已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廖某辩称,动手打她那天是在工厂,当天我喝了点酒,我让原告从宿舍出来,原告不同意,我就动手打她了。过后我也知道错了,我也不是故意动手打她的。自从上次上过一次法庭后,我没有再去找其他女人,现在出去玩只是和朋友喝茶聊天而已。请原告原谅我,给我最后一次机会,我以后会改正。为了家庭为了孩子,不同意离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进行了证据交换和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2011年上半年经她人介绍认识、恋爱,2012年12月18日在屯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3年2月28日生育女儿,取名廖娜。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及被告与第三者有不正当关系产生矛盾,被告有打过原告。2018年8月21日,原告看到被告与其他女子在一起,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原告遂于9月25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8年10月25日,经本院调解,双方同意和好。之后双方共同生活,一起外出打工。2019年7月18日,原、被告双方又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动手打了原告。原告于2019年9月11日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廖娜现随原告方生活,在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旧州镇旧州中心小学就读一年级。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姻感情基础是好的;双方共同生活近9年,生育了女儿,已经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应互敬互爱,珍惜家庭生活,妥善解决家庭矛盾。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后,经调解双方同意和好,亦说明双方感情还是好的。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虽有矛盾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不足以达到夫妻感情破裂并导致离婚这一结果。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孩子是社会的未来,目前原、被告的女儿尚小,女儿的健康成长正需要父母共同的关爱和温馨美满的成长环境。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原、被告能够加强沟通,彼此关心,互相尊重,发生矛盾时能正确处理和对待,特别是被告必须改正自身恶习,尊重和爱护妻子,扛起父亲和丈夫的责任担当,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并共同致力于家庭经济建设,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的。被告以女儿尚小,需要父母共同关爱为由不同意离婚,合乎情理,本院应给予原、被告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在此要指出的是,被告动手打原告是造成夫妻感情不和及原告起诉离婚的一大原因〇〇更是一种侵权行为和违法行为,如造成损害后果,触犯到刑法,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院在此对被告进行严厉的批评和指出,在今后的生活中,被告必须杜绝动手打妻子的恶习。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予准许原告吴某要求与被告廖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松
人民陪审员 李运雄
人民陪审员 王 娟
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昌俊彬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