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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吴平行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11-13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2执35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文化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梁定雄,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昭武,该局办事员。
被执行人:吴平,女,194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琼9022行审20号行政裁定书及屯综执法决字(2019)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吴平行政处罚一案。被执行人吴平应向申请执行人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缴纳罚款人民币46194元及逾期罚款,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92.91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以罚款标的额人民币46786.91元为额度对被执行人吴平的账户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11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每月扣划被执行人吴平的养老金收入1000元用于缴交罚款,直至扣完罚款46194元为止。本院已扣划吴平账户1592.91元,其中1000元缴交罚款,592.91元执行费已上缴国库。故已冻结的被执行人吴平的存款账户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平账户存款人民币46786.9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蔡预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岑珑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