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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旺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9-11-0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琼9022刑初183号
公诉机关屯昌县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官叶红枫。
被告人陈旺,男,1997年7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海南省屯昌县人,现住屯昌县。因本案于2019年8月15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屯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8月28日被屯昌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屯昌县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7月11日22时许,谢家强(另案处理)通过微信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旺欲购买毒品“茶”,多次联系后约定以每包人民币600元价格向被告人陈旺购买两包毒品“茶”。谢家强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向被告人陈旺支付人民币1200元,并约定了交易的时间和地点。2019年7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陈旺在向冯公晋(另案处理)以每包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购买两包毒品“茶”后,在屯昌县汽车站路段将毒品“茶”贩卖给谢家强,两人完成交易。被告人陈旺在交易过程中赚取差价人民币6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旺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陈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旺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旺认罪认罚,且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黑色iPhone7,IMEI:356463086744353),属被告人陈旺贩毒时使用的联系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陈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2020年10月14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欧雪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陈 冰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〇〇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