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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英才与柯照清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11-1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2执3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邱英才,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
被执行人:柯照清,男,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琼9022民初8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邱英才与被执行人柯照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柯照清应向申请执行人邱英才偿还欠款人民币280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32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以(2019)琼9022执36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柯照清账户存款人民币2832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柯照清名下存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冻结的被执行人柯照清的存款账户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柯照清账户存款人民币2832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〇〇 蔡预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岑珑娇
书 记 员 许 盈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