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2民初114号
原告:屯昌屯城俊宇湘味坊,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
经营者:卓俊宇,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大道3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军,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雅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环东路东侧(海南中部家居建材市场E栋)。
法定代表人:廖芙蓉,执行董事。
被告:阙启良,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威,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晶晶,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屯昌屯城俊宇湘味坊与被告海南雅境置业有限公司、阙启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7日以原告的损失无法确定,待原告损失证据确定后再另行向法院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屯昌屯城俊宇湘味坊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为4900元,由原告屯昌屯城俊宇湘味坊负担。
审 判 长 陈学富
人民陪审员 王 婵
人民陪审员 彭 晓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 助理 林明霄
书 记 员 钟庆娟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〇褡夹恚〇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