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琼9022刑初190号
公诉机关屯昌县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官李容。
被告人程道富,男,汉族,1995年6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海南省屯昌县人,无业,住屯昌县。因本案于2019年8月24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屯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5日被屯昌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屯昌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靖,海南至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仕京,男,汉族,1998年6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海南省屯昌县人,农民,住屯昌县。因本案于2019年8月26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屯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5日被屯昌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屯昌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叶欣,海南吾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年底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程道富、林仕京四次容留吸毒人员冯公晋、陈海娜(2003年2月1日出生)、李莹丹(2002年7月7日出生)等人在在被告人林仕京家即位××屯房内吸食毒品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年底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程道富和冯某、陈某、李某等人在屯城镇华盛夜都KTV包厢内喝酒时,冯公晋将毒品粉倒进咖啡饮料里冲兑之后大家一起吸食。凌晨2时许,被告人程道富觉得不够尽兴,遂邀请冯某、陈某、李某等人前往被告人林仕京家继续〇〇食毒品,并把情况告诉被告人林仕京之后四人到被告人林仕京家中继续吸食毒品。期间,被告人林仕京回家看到程道富等人在吸食毒品并未反对。
2.几天之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程道富和冯某在屯城镇华盛夜都KTV吸食毒品后,二人感觉不够尽兴,遂决定再到被告人林仕京家中继续吸食毒品,被告人程道富将情况告知被告人林仕京后,和冯某、陈某、李某等人到被告人林仕京家中吸食毒品。
3.2019年3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程道富再次联系被告人林仕京,告知要去其家中吸食毒品后,就和冯某、陈某、李某等人到被告人林仕京家中吸食毒品。
4.2019年5月的某一天凌晨,被告人程道富和冯某、陈某、李某等人又一起开车到被告人林仕京家吸食毒品。路上,被告人程道富联系被告人林仕京告知要到其家中吸毒,之后四人在被告人林仕京家中吸毒,直至第二天早上才离开。经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程道富的毛发,即标识为2019DW2914-1号检材中检出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和甲卡西酮,冯某的毛发即标识为2019DW2920-1号检材检出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3,4-亚甲二氧基苯丙胺、甲卡西酮。
2019年8月23日上午,被告人程道富被屯昌县公安局传唤到案,8月26日上午,被告人林仕京被屯昌县公安局坡心派出所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道富、林仕京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为吸毒人员提供吸食毒品场所,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对被告人程道富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对被告人林仕京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程道富、林仕京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应依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节确定。鉴于被告人程道富、林仕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不宜对二被告人区分主从犯,但被告人林仕京在本案中的作用相对较轻,酌情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道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4日起至2020年10月2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林仕京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6日起至2020年6月2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欧雪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