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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屯昌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勇平、刘燕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11-1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2民初1090号
原告:海南屯昌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昌盛大道370号。
法定代表人:金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雷,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勇平,女,195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被告:刘燕平,女,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原告海南屯昌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勇平、刘燕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海南屯昌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屯昌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勇平、刘燕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于被告刘勇平、刘燕平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海南屯昌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屯昌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海南屯昌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宁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茜茜
书 记 员 王小倩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