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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润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9-11-29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琼9022刑初208号
公诉机关屯昌县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官李容。
被告人陈润,男,1997年4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澄迈县人,无业,住海南省屯昌县。2019年6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广西上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7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1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屯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1月11日被屯昌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屯昌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靖,海南至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7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陈润和李运通(已起诉)等人在屯昌县屯城镇文体公园处喝茶聊天时,被告人陈润接到吸毒人员罗某来电询问是否认识贩卖毒品“奶茶粉”(MDMA片剂,俗称“摇头丸”)的人,并得知李运通有货且每包人民币300元,遂将这一情况告诉罗某,罗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600元给被告人陈润并告知他委托其朋友王某来取货,被告人陈润再通过微信转账给李运通。不久,被告人陈润和李运通等几名朋友来到屯城镇中兴小区附近乐英烧烤店处吃烧烤,23时许,被告人陈润接到王某来电得知其已开车来到约定地点等候时,李运通遂将毒品粉2包交给被告人陈润,被告人陈润走到屯城镇中兴小区〇徘澳喜啻〇将毒品粉2包交给王某。不久,被告人陈润和李运通等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王某乘车到屯城镇大转盘处时被屯昌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并从所乘的小轿车副驾驶座中控的槽内查获毒品可疑物2包(用印有红色底、蓝色钻石图案塑料袋包装,经称量,1包净重1.63克,1包净重1.40克,编号13-14)。7月25日,屯昌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对李运通家即位于××屯其所居住的房间进行搜查,缴获标有“一家亲营养葡萄糖”字样的塑料瓶内装有白色粉状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315.17克,编号为1;),缴获外包装有钻石图案的毒品可疑物8包(淡黄色粉状,经称量,共计净重13.39克,编号2-9),缴获外包装为“安化黑茶”字样的毒品可疑物3包(经称量,1包净重1.72克,1包净重1.9克,1包净重2.18克,编号10-12),及剪刀、捣药罐、捣杵、疑似封口器和扣押华为牌手机1部。
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4600002019040535-JC-001检材未检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氯安酮、大麻和可卡因毒品成份;4600002019040535-JC-002、4600002019040535-JC-0104600002019040535-JC-0114600002019040535-JC-012、4600002019040535-JC-013、4600002019040535-JC-014号检材检出MDMA成份;4600002019040535-JC-0034600002019040535-JC-0044600002019040535-JC-005、4600002019040535-JC-0064600002019040535-JC-007、4600002019040535-JC-0084600002019040535-JC-009号检材检出MDMA、咖啡因和扑热息痛成份。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润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陈润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应依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节确定。被告人陈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已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大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冰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