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2执恢83号
申请执行人:屯昌县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兴业横路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云博,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该中心员工。
被执行人:唐成印,男,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屯昌县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与被执行人唐成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琼9022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唐成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拆除其在屯国用(2008)第xx-xxxxx号土地证范围内建造的违法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负担本案执行费10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屯昌县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屯昌县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执行请求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可以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为二年,自终结执行之日起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屯昌县人民法院(2019)琼9022执恢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邱英富
审 判 员 黎家雄
审 判 员 陈培师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岑珑娇
书 记 员 黄昌月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能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