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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昌屯城力诺钢管扣件租赁部与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11-14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2民初1222号
原告:屯昌屯城力诺钢管扣件租赁部,地址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兴民小区1幢304房。
经营者:曹胜生,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地址湖北省大悟县河口镇上榨村三组曹家田。
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3107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周海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傲华,女,199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口市,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屯昌屯城力诺钢管扣件租赁部与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屯昌屯城力诺钢管扣件租赁部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5月25签订琼中黎苗民族文化博物馆项目的钢管脚手架劳务承包合同书:搭设外架及提供内架钢管扣件顶托材料,两项总包干价肆拾万元,工期为13个月,自2016年5月25日至2017年6月26日。由于工程设计变更,材料需求增多及工程施工超期,原告与被告2017年6月8日补充签了协议,直至2019年3月20日,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通知各班组结算的通知,原告2019年4月3日与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做结算,共计1143579元。中途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分四次支付原告34万,下欠803579元。因项目至今处于停工状态,当时提供的材料在项目现场没有及时拆除下来,经双方协商,材料由原告自行拆除装运,费用40000元,总共欠843579元。经原告与被告多次催要一直无果。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材料款:803579元,及人工费40000元,共计843579元;2、本案诉讼费由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合同纠纷,应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其中,《劳务承包合同书》约定,工程名称:琼中黎苗民族文化博物馆,工程地点:琼中县三月三广场西南角,且相关证据材料也证明了合同履行地在海南省琼中黎苗民族文化博物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属于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政
人民陪审员 郑 进
人民陪审员 李运雄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