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2执3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劳小丽,女,198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屯昌县。
被执行人:海南养年堂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盘路8号。
法定代表人:薛德林,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屯劳人仲调字[2019]第15号仲裁调解书,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劳小丽与被执行人海南养年堂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被执行人海南养年堂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劳小丽支付人民币1500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2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以(2019)琼9022执35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海南养年堂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账户存款人民币1512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海南养年堂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义务,其中15000元已退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125元已上缴国库。冻结的被执行人海南养年堂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的存款账户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海南养年堂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账户存款人民币1512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黎家雄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岑珑娇
书 记 员 黄昌月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〇弑渎舨怀桑〇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