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2执264号
申请执行人:王纪淑,女,1948年6月14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执行人:海南美丰不动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
法定代表人:马进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纪淑与被执行人海南美丰不动产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琼9022民初8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海南美丰不动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王纪淑支付维修款56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纪淑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纪淑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执行请求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可以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为二年,自终结执行之日起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屯昌县人民法院(2019)琼9022执2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预红
审 判 员 陈培师
审 判 员 黎家雄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岑珑娇
书 记 员 许 盈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能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