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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婧与海南屯昌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南美丰不动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11-22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2民初1293号
原告:陈婧,女,198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屯昌县。
被告:海南屯昌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美林湖国际社区6A楼1层。
法定代表人:金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太玉,女,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屯昌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海南美丰不动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昌盛路370号。
法定代表人:马进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振国,海南金裕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光哲,海南金裕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陈婧与被告海南屯昌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南美丰不动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由立案庭送达相关材料,2019年10月28日原告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〇夭牧希〇2019年10月15日被告海南屯昌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到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2019年10月12日被告海南美丰不动产有限公司收到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上午9时正在屯昌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准时开庭,被告按时到庭,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案无法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无法审理,故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婧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0.26元,由原告陈婧负担。
审判员 陈 政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亚妹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