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邝天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9-11-27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琼9022刑初199号
公诉机关屯昌县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官李容。
被告人邝天,男,1988年11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黎族,小学文化,厨师,海南省屯昌县人,住屯昌县。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7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屯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屯昌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屯昌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冯传财,海南吾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0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邝天骑着电动车到枫木镇枫木墟喝茶,途经枫木墟和安路31号店铺时,看到曾某抱其五个月大的孙女站在店铺外且裤兜有部手机已露出半截,遂起贪念。被告人邝天停好车后跟随曾某进入店铺一楼内,趁其不备刚拿到手机时被曾某发现,曾某遂用手按住被告人邝天的手,双方发生拉扯,被告人邝天用力挣脱推倒曾某后逃离现场,曾某遂大喊起来,其女婿听到动静跑下楼并追上被告人邝天,从被告人邝天身上拿出一部手机与曾某确认是否为被抢手机时被告人邝天趁机逃走。19时许,被告人邝天主动到枫木派出所投案。经鉴定,被抢的OPPO牌P1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199元(已退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邝天犯抢劫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邝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〇抟煲椤1缁と吮缁と衔〇被告人无犯罪前科,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邝天犯抢劫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邝天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因被告人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本院不予采纳。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VIVO牌,型号为Y7s,颜色为蓝色),属被告人邝天的个人合法物品,退回被告人邝天;扣押在案的电动车一辆(台铃牌,颜色为深蓝色),属案外人许某所有,由扣押机关依法退回所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邝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7日起至2021年7月2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VIVO牌,型号为Y7s,颜色为蓝色),由扣押机关退回被告人邝天;扣押在案的电动车一辆(台铃牌,颜色为深蓝色),由扣押机关退回车辆所有人许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欧雪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冰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