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文书名称}
(2019)琼9022民初640号之一
原告:屯昌民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环东一路南洋广场B栋1409室。
法定代表人:陈颖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乾雄,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范士光,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原告屯昌民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范士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屯昌民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屯昌民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范士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已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由于被告范士光主动交纳了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原告屯昌民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屯昌民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屯昌民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邱天忠
人民陪审员 王 婵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陈茜茜
书 记 员 王小倩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