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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国琴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9-11-26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琼9022刑初187号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琼9022刑初187号
公诉机关屯昌县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官王秋霞。
被告人符国琴,女,1967年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原屯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纳员,海南省屯昌县人,现住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文化路28号(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屯昌县。1997年1月22日被告人符国琴携款潜逃,1997年1月26日屯昌县人民检察院对符国琴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后因案件管辖权发生变更,屯昌县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3月2日将案件移送屯昌县公安局。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符国琴投案自首,同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屯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由屯昌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屯昌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在家。
指定辩护人叶欣,海南吾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1997年1月,屯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农信社”)营业部主任姜某发现符国琴在案发前几天坐立不安,行为举〇构忠臁〇1997年1月22日,姜某将此情况汇报给农信社主任陈某,于是陈某派王某、王某1到农信社营业部查账,在查营业部库房时发现短款人民币6万元,林某管理的大库内实际上还有库存人民币1万元,此时,符国琴将林某拉入卫生间,符国琴将其拿钱去赌博的事情告知林某并叫林某帮忙掩饰短款人民币5万元的事实,并表示中午拿钱放回库房内,林某表示同意,当王某、王某1询问当天的值班人员符国琴和林某短款的事情时,符国琴和林某解释说这人民币6万元在农信社的库房。王某、王某1要求清点库房,但农信社的库房需同时用两把钥匙才能打开,一把在当天值班人员林某身上,另外一把在大库保卫员简某豪身上,查账时刚好基层网点信用社来领款,保卫员简某便押钞去了,因此未能及时清点库房。当天11时35分简某执行押解任务回来,农信社派去营业部查账的王某、王某1找到林某,要求林某拿库房钥匙回来清点库存,林某以送菜回家的借口有意拖拉到下午才回到农信社营业部,林某回到营业部后发现符国琴并未按照约定时间回到营业部归还占有的资金,于是下午1点左右才将真实情况汇报给营业部主任姜某,后来经过王某、王某1、林某清点农信社库房时发现农信社营业部存在库房的营业款只有人民币1万元,此时王某、王某1才发现农信社营业部短款人民币5万元,于是众人出门寻找符国琴,但并未找到。案发当天晚上7点半,在时任农信社主任陈某、稽核股长王某、人事股副股长王某1、资金营运股长张某、农信社营业部主任姜某、副主任王某、陈某、保卫员简某、姜某、出纳员林某、记账员郭某和符国琴的大哥符某等人的见证下再次查库,发现短款人民币201459.76元。
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符国琴到屯昌县公安局自首,供述因平时花钱开销大入不敷出,便乘上班之机,将其管理的营业款人民币201459.76元占为己有,在携款潜逃的22年里,因害怕被公安机关抓获长期没有工作,其占有的资金人民币201459.76元已全部用于生活消费。
被告人符国琴共退还赃款人民币2万元,该款项暂存于屯昌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专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符国琴利用担任海南省屯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纳员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资金共计人民币201459.76元非法占为已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符国琴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被告人符国琴认罪认罚并已在法院审理阶段全部退赃,建议对被告人符国琴在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五个月幅度内进行量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符国琴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并已全部退还侵占资金等情节,请求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应依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节确定。被告人符国琴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符国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向本院退赔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181459.76元,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根据被告人符国琴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退赔情况,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并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符国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被告人符国琴所退违法所得人民币共计201459.76元,退还海南屯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屯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欧雪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冰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