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2执恢11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林观养,男,196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崇坚,男,住海南省屯昌县。由屯昌县屯城镇文安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被执行人:陈荣华,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原住广东省茂名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琼9022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林观养与被执行人陈荣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被执行人陈荣华应向申请执行人林观养支付拖欠工程款人民币15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陈荣华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陈荣华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荣华账户存款人民币150000元,实际划拨被执行人陈荣华账户存款人民币1672.18元,裁定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荣华名下的爵康牌摩托车一辆(车辆类型M21、车牌号为×××、车辆识别代号100180)、扬子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车辆类型H31、车牌号为×××、车辆识别代号203005)、雅阁牌轿车一辆(车辆类型K33、车牌号为×××、车辆识别代号032736),但未能实际扣押;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陈荣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陈荣华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陈荣华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林观养享有的权利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陈荣华账户存款人民币1672.18元并退给申请执行人林观养,被执行人陈荣华应继续支付拖欠工程款本金及利息。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陈荣华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林观养,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林观养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林观养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邱英富
审 判 员 陈培师
审 判 员 蔡预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岑珑娇
书 记 员 吴淑威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