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2执3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巨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南京路82号。
法定代表人:蒲开元,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屯昌兴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西昌镇群星村委会大颜村88号。
法定代表人:莫丽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杰,海南以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琼9022民初7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巨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屯昌兴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屯昌兴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海南巨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人民币30000元、支付退货费人民币3000元、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0元,三项共计人民币3600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44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以(2019)琼9022执37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屯昌兴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账户存款人民币3644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屯昌兴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账户存款3644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冻结的被执行人屯昌兴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存款账户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屯昌兴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账户存款人民币3644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书记员王会庄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审核:陈茜茜撰稿:陈茜茜校对:许盈印刷:许盈
屯昌县人民法院2019年12月6日印制
(共印5份)
{文书日期}
书记员 王会庄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