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2民初1381号
原告:程增启,男,195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屯昌县。
被告:海南屯昌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美林湖国际社区6A楼1层。
法定代表人:金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太玉,女,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屯昌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海南美丰不动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昌盛路370号。
法定代表人:马进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振国,海南金裕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先哲,海南金裕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程增启与被告海南屯昌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南美丰不动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后。由立案庭送达相关材料,2019年11月11日原告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传票〇认喙夭牧稀1桓婧D贤筒〇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到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被告海南美丰不动产有限公司收到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下午3时正在屯昌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准时开庭,被告按时到庭,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案无法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无法审理,故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程增启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程增启负担。
审判员 陈 政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陈亚妹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