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屯昌县应急管理局与林进行政非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12-27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2执3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屯昌县应急管理局,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昌盛三路180号新县委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罗德章,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珲,该单位副局长。
被执行人:林进,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琼9022行审7号行政裁定书,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屯昌县应急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林进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林进应向申请执行人屯昌县应急管理局缴纳罚款人民币58000元;自送达每期分期付款批准书期限已满至强制执行之日止,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负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77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以(2019)琼9022执37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林进账户存款人民币5877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12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屯昌县应急管理局同意解除对对被执行人林进名下存款账户的冻结。冻结的被执行人林进的存款账户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林进账户存款人民币5877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陈茜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岑珑娇
书 记 员 王会庄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