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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全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9-12-02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琼9022刑初206号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琼9022刑初206号
公诉机关屯昌县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官李容。
被告人李全,男,1991年5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黎族,初中肄业,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人,住海南省琼中县,海南伍德药业有限公司进货员。2018年8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7月18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经屯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由屯昌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指定辩护人李靖,海南至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李全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和王某驾驶一辆二轮电动.车沿海榆中线由南往北并排骑行至枫木镇达民宾馆路口处,随后二人将车辆紧邻道路边缘处停放并坐在各自车上相互聊天。同日2时20分许,陈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号小客车沿海榆中线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该路段,因未确保安全连续碰撞李全、王某乘坐的车辆,直至碰撞由高某驾驶的逆向停放在道路上的×××号小客车才停止,造成李全、王某受伤,四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送检的李全血样检验出酒精,浓度为150mg/100m1。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全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李全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应依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节确定。被告人李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全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9日起至2020年2月2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书记员陈冰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审核:王大章撰稿:王大章校对:欧雪香印刷:陈冰
屯昌县人民法院2019年7月18日印制
(共印8份)
{文书日期}
书记员 陈冰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