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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9-12-3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琼9022刑初213号
公诉机关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芝坤,男,1994年5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海南省屯昌县人,住海南省海口市。2012年9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8月17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屯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8月26日被屯昌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屯昌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金联,海南至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屯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屯检一刑诉[2019]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芝坤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屯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秋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芝坤及其辩护人陈金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3日17时许,吸毒人员王某在微信上问王兴财(己判决)是否认识人可以购买到毒品(冰毒),王兴财便联系到被告人林芝坤询问是否有毒品(冰毒),在得到林芝坤的肯定答复后,王兴财就和王某谈好购买毒品(冰毒)十五克的价格为人民币23200元,王兴财向林芝坤所购买的毒品(冰毒)数量和价格是冰毒十五克,共计人民币21000元,王兴财可以从中赚取人民币2200元的差价。随后王某预付购毒定金人民币9990元给王兴财后表示剩下的钱晚上筹备好之后再进行交易,王兴财在收到了王某的人民币9990元便将这笔钱分两次微信转账给林芝坤,每次人民币4000元,共计人民币8000元。晚上21时许,王某微信联系王兴财说钱己经准备好之后,王兴财准备去屯城镇城南小区接王某去泷润宾馆时,在泷润宾馆的一楼超市遇见罗某,王兴财便让罗某开车载他去城南小区接王某,在接到王某返回泷润宾馆时,在此等待的林芝坤便上了三人的车,在车内王某将购买毒品(冰毒)现金人民币10000元当面交给林芝坤,林芝坤告诉三人去屯昌县屯城镇桂石村村口取毒品(冰毒)后便下车骑摩托车离去。晚上22时许,王兴财、王某和罗某三人来到屯城镇桂石村村口处,在王某拿到林芝坤给他的毒品(冰毒)后,三人便调头返回,返回后罗某和王兴财将王某送回城南小区,然后罗某打电话叫邱某来接他,邱某开车到泷润宾馆准备接罗某时,被守候的办案民警一并查获。从购买毒品人员王某身上查扣毒品可疑物一包。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查扣的该毒品可疑物进行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以下证据: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毒品扣押、称重、提取笔录、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2.证人邱某、王某、罗某证言;3.被告人林芝坤供述与辩解、同案人王兴财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芝坤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将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他人,扣押毒品甲基苯丙胺14.3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芝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林芝坤在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林芝坤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且被告人林芝坤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林芝坤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有特情介入,存在犯意引诱的情形,且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3日17时许,吸毒人员王某在微信上问王兴财(己判决)是否认识人可以购买到毒品(冰毒),王
兴财便联系到被告人林芝坤询问是否有〇酒〇(冰毒),在得到林芝坤的肯定答复后,王兴财就和王某谈好购买毒品(冰毒)十五克的价格为人民币23200元,王兴财向林芝坤所购买的毒品(冰毒)数量和价格是冰毒十五克,共计人民币21000元,王兴财可以从中赚取人民币2200元的差价。随后王某预付购毒定金人民币9990元给王兴财后表示剩下的钱晚上筹备好之后再进行交易,王兴财在收到了王某的人民币9990元便将这笔钱分两次微信转账给林芝坤,每次人民币4000元,共计人民币8000元。晚上21时许,王某微信联系王兴财说钱己经准备好之后,王兴财准备去屯城镇城南小区接王某去泷润宾馆时,在泷润宾馆的一楼超市遇见罗某,王兴财便让罗某开车载他去城南小区接王某,在接到王某返回泷润宾馆时,在此等待的林芝坤便上了三人的车,在车内王某将购买毒品(冰毒)现金人民币10000元当面交给林芝坤,林芝坤告诉三人去屯昌县屯城镇桂石村村口取毒品(冰毒)后便下车骑摩托车离去。晚上22时许,王兴财、王某和罗某三人来到屯城镇桂石村村口处,在王某拿到林芝坤给他的毒品(冰毒)后,三人便调头返回,返回后罗某和王兴财将王某送回城南小区,然后罗某打电话叫邱某来接他,邱某开车到泷润宾馆准备接罗某时,被守候的办案民警一并查获。从购买毒品人员王某身上查扣毒品可疑物一包。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查扣的该毒品可疑物进行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主要证据有:
(一)书证
1.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林芝坤于1994年5月20日出生,犯罪时已经年满18周岁,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抓获经过,证实:2019年8月17日0时许,被告人林芝坤被抓获到案。
3.毒品扣押笔录,证实:办案人员在屯昌县屯城镇城南小区从王某身上查获1包外包装为黑色塑料膜包装的毒品可疑物。
4.毒品称重、提取笔录,证实:扣押的1包毒品可疑物净重14.35克。
5.提取笔录,证实:2018年8月3日20时26分和22时王某通过微信分别给其转账人民币9990元和3200元,王兴财于20时30分和22时05分又通过微信两次转账人民币4000元共计8000元给贩毒人员林芝坤。
6.办案说明,证实:本案中的所有复印件均是从王兴财、罗某等人贩卖毒品案中复印而来。
7.刑事判决书,证实:2012年9月24日被告人林芝坤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二)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1.证人邱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8月3日,罗某打电话跟其借车,随后其就在屯昌县城泷润宾馆处等罗某,其到达后大概等了半小时,看见罗某开一辆黑色大众车和“铁牛”(王兴财)来到泷润宾馆,随后其与罗某、“铁牛”三人便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其并不知道罗某是否贩卖毒品的事情。
2.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8月3日,其联系“铁牛仔”(王兴财)想购买毒品,得到“铁牛仔”回复有毒品后,其告知要购买十五克冰毒,双方谈好价格为人民币23200元,其便先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9900元作为定金给了“铁牛仔”,到了晚上9时许,“铁牛仔”和一名同行男子开车来到城南小区门口接他一起到泷润宾馆处交易,到了泷润宾馆,其见到了要贩卖毒品给其的“黑仔”(林芝坤),其便将人民币10000现金交给了“黑仔”,随后“黑仔”叫他们到屯城镇桂石村附近拿毒品,在去的路上,其通过微信将剩余的人民币3200购毒款转给了“铁牛仔”,到达桂石村村口处时,“黑仔”便将一包黑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给了其。随后,“铁牛仔”和与他随行的一名男子将其送回了城南小区后离开。
(三)被告人、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
1.被告人林芝坤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8月3日17时许,王兴财在电话中联系其是否有冰毒卖,其告知王兴财有冰毒,双方谈好购买毒品(冰毒)的数量是十五克,价格共计人民币21000元,其从中可以赚取人民币3750元。随后王兴财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4000元给其当做购买毒品(冰毒)的定金,其收到后将钱通过微信转给了其上游卖家“黑仔兴”,晚上21时许,王兴财打电话给其叫其到屯昌县泷润宾馆处进行交易,不久其就看到王兴财和两名陌生男子开着一辆黑色小轿车来到了泷润宾馆,其上车后,王兴财将人民币10000元现金交给了他,其拿〇角〇后便下车骑摩托车离去,随后其便到罗村桥处找“黑仔兴”拿毒品并当场将人民币10000给了“黑仔兴”。晚上22时许,王兴财、王某和罗某三人开车来到屯城镇桂石村村口处,其便将从“黑仔兴”处购买的一包用白色卫生纸包裹的毒品交给了王兴财,随后便离开,过了大约半小时王兴财通过微信又给其转了人民币4000元,当其质问王兴财给的钱不够时从电话中听到有公安机关抓人的声音,于是第二天其便逃往海口躲避。
2.同案人王兴财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8月3日下午5点,王某在微信上联系其要购买15克毒品(冰毒),其与王某商量好价格是23200元人民币,随后王某通过微信给其转账人民币9990元当做定金,双方约好在泷润宾馆碰面交钱,到了晚上21时许,其和罗某开车在一起去接王某到泷润宾馆与贩卖毒品给他的“黑仔”(林芝坤)碰面,王某将毒资10000交给“黑仔”后,其、罗某和王某便一起去屯昌县屯城镇桂石村路口,王某在去桂石村的途中将剩余的3200元购买毒品(冰毒)的钱微信转账给其,“黑仔”在屯昌县屯城镇桂石村路口将毒品(冰毒)交给王某,没多久,其和罗某一起将王某送回城南小区。
3.同案人罗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8月3日21时许,其到屯城镇泷润宾馆找王兴财拿手机,然后王兴财让其开车一起去城南小区接王某,接到后回到泷润宾馆与“黑仔”碰面,没过多久,其、王兴财和王某便一起去屯昌县屯城镇桂石村路口,到了之后,“黑仔”骑摩托车靠近副驾驶那边停下来,随后王兴财就叫其开车送王某回城南小区。
(四)鉴定意见
琼公物鉴(理化)字[2018]982号鉴定文书,证实:屯昌县公安局送检的毒品可疑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五)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屯昌县屯城镇昌盛路泷润宾馆门前处、屯昌县屯城镇桂石村村口处。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并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具有证明本案事实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芝坤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14.3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〇纷铩9〇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可以从轻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芝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7日起至2026年9月1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4.35克,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王大章
人民陪审员 陈业兴
人民陪审员 陈秋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道儒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〇苯釉鹑稳嗽保〇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